三、各機關辦理出版品事項,除應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外,並應依本要
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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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應就其發行之出版品自行銷售或委託代售,並提供文化部洽定
之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並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相關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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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機關電子出版物關於政策法令、市民服務、市政建設及公益活動
等宣導性影音著作,應本於資訊公開、資源共享、創意流通及公益
行銷原則,提供個人、團體或法人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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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個人、團體或法人利用前點宣導性影音著作,除符合著作權法之合
理使用外,應填具申請表(附件)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敘明申請
授權標的名稱、授權利用之用途、範圍、數量、地區及期間等,向
各機關提出申請;經各機關許可並交付影音著作拷貝光碟或電子檔
案後,始得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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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申請人經許可利用宣導性影音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
廢止許可並終止授權;如各機關因此受有損害,並得向申請人請求
賠償: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利用宣導性影音著作從事營利行為。
(三)利用情形與申請內容不符。
(四)未獲各機關同意,擅自改作、再版利用或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五)利用時未敘明來源或適當標示。
(六)其他足生損害各機關權益之事實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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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各機關得就本要點規定事項,每半年定期檢討一次辦理出版品相關
業務之績效。研考會得擬具獎懲計畫,對於各機關辦理出版品相關
業務之績效及成果辦理相關評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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