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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北高營字第10000018 93號書函修正發布第4點;並自99年12月25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工務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北高營字第10000006 10號書函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99年12月2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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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北高營字第10000018 93號書函修正發布第4點;並自99年12月25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小組開會時,由本處處長擔任召集人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召集 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本小組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但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委任代 理人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