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北高營字第10000018 93號書函修正發布第4點;並自99年12月25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小組開會時,由本處處長擔任召集人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召集
    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本小組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但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委任代
    理人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