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工寓字第1090361248號函修正發 布第2點、第6點,並自108年12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會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市長指派
    之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分別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公寓大廈或建築管理業務主管一至二人。
    (二)本府地政業務主管一人。
    (三)本府法規業務主管一人。
    (四)資深建築師一人。
    (五)資深律師一人。
    (六)具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營建、社會福利、地政、法律或相關
          爭議調處等專門學識經驗之資深專家、學者九人。

六、本會應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定期會議,並得每月召開臨時會議,定期會
    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臨時會議應有委員二人以上出席,始
    得開會。
    前項會議均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
    席裁決之;臨時會議之決議應送定期會議備查。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本會。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