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非都市土地建築基地建築線指定
及現有巷道認定,特訂定本要點。
|
二、建築線指定長度以申請基地臨接道路長度為之,指定方式以臨接之道
路中心線為準,兩側均等退縮達到相關法規要求寬度(含道路截角)
之邊界線指定為建築線。
申請基地臨接公路者,應依公路用地計畫寬度指定退縮;申請基地臨
接現有巷道者,退縮寬度依下列原則指定:
(一)巷道現有寬度未達六公尺時,自巷道中心線退縮三公尺之邊界線
指定為建築線(圖例一)。
(二)巷道現有寬度大於六公尺時,以巷道現有寬度境界線指定為建築
線。
(三)申請基地為丁種建築用地且面前巷道現有寬度未達八公尺者,應
註記自面前巷道對側建築線自行退縮達八公尺寬度辦理建築;但
對側土地為丁種建築用地時,申請基地得自巷道中心線退縮四公
尺寬度辦理建築。
因地形或其他特殊情形,依道路中心線為基準指定建築線顯有困難,
或有影響交通或公共安全之虞者,退縮寬度得由道路對側境界線單邊
退縮達到相關法規要求寬度(圖例二),或由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
本局)查明以其他方式辦理指定。
|
三、申請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指定建築線:
(一)申請基地之聯外通路經認定現有巷道最小寬度未達二公尺。
(二)申請基地坐落禁建範圍內。但經該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基地之聯外通路為高速公路、快速道路、高架道路、橋樑
(含引道)等封閉式道路。但經該道路管理機關同意以該道路為
申請基地之出入口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基地包含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經查明建築線指定影響使用目
的。
(五)申請基地以行經河川區域道路為聯外通路,經查明該通路影響水
防安全或供公眾通行有安全疑慮。
(六)其他經本局或會同各相關機關查明影響公益。
|
四、退縮範圍內申請人持有土地及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經管公有土地
,應由申請人同意於取得使用執照前自行開闢完成道路,並設置必要
之附屬設施及供公眾通行使用。
因地質或既有構造物結構安全因素,致前項開闢行為有影響安全之虞
,或該路段道路現況已達到相關法規要求寬度,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
,得經本局查明免由申請人辦理開闢,申請人並應同意不得改變該路
段地形及自行解決聯外通行爭議。
|
五、現有巷道應依下列原則認定:
(一)現有巷道之寬度,為路面兩側間之距離。但路面外設置有人行步
道、道路邊溝、沿邊綠帶或其他公共設施者,為該設施外緣間或
與路面側面間之距離。
(二)現有巷道之長度,為現有巷道與連接道路間之距離。
(三)現有巷道中心線,為現有巷道寬度各中心點連成之線。
(四)當地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出具該巷道供公眾通行期間已達
二十年以上之證明,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管理機關出具由其維護管理,且供公眾通行期間已達二十年以
上或坐落公有土地同意為巷道之證明。
2.公路解編後之巷道,經區公所出具通行事實存在之證明。
3.建築執照或開發許可或建築線指示書圖內,經指定建築線或註
記為供公眾通行之巷道,且其長度連接道路者。
4.巷道為本市經管公有土地,且地目為道或編定為交通用地者。
5.巷道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供公眾通行之同意書者。
6.其他經本局會同各相關機關勘查認定者。
|
六、申請認定現有巷道應臨接該申請基地,但有其他特殊情形由本局查明
者,不在此限。
申請基地之側面或背面臨接巷道符合本要點規定者,該巷道應一併辦
理認定現有巷道及指定建築線。
農路、產業道路等通路符合本要點規定者,得認定為現有巷道。
申請認定巷道範圍包含河川區域,經勘查認定影響水防安全或供公眾
通行有安全疑慮,或雖無安全疑慮但未經道路管理機關接管者,不予
認定。
|
七、建築線指定及現有巷道認定,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姓名、住址、電話、申請基地坐落地號及門
牌概況。
(二)符合第五點之證明文件。
(三)臺灣地區像片基本圖第三版(或八十三年以前年度空照像片)及
現況版。
(四)申請書圖二份:依內政部頒建築線指定申請書圖格式、圖例、色
相繪製,內附採 TWD97座標系統之五百分之一現況計畫圖及套繪
地籍圖,其規格如下:
1.以申請基地周邊四十公尺範圍及連結至道路之申請認定巷道全
線為測繪範圍,測繪地籍、地形、地物、道路系統、既有建築
執照案號及建築線,並標示申請基地及認定巷道全線地籍清單
。
2.申請指定建築線或認定巷道之起終點、線型或寬度變化處,應
於巷道中心設測點,且相鄰測點之距離不得大於一百公尺,建
築線起終點間道路至少每二十公尺設測點。
3.建築線退縮範圍面積計算表,並註記建築線退縮範圍內申請人
持有之土地(註明地號及面積)及本市經管公有土地(註明地
號、面積及管理機關同意開闢道路許可文號),申請人同意於
取得使用執照前自行開闢完成,並設置必要之附屬設施及供公
眾通行使用(另依前述內容檢附自行開闢道路同意書),退縮
範圍內非屬申請人之其他土地(註明地號及面積),申請人應
自行協調所有權人取得使用同意以解決通行爭議,及本案建築
線有效期限八個月。
4.申請指定建築線或認定巷道臨接公路者,應標示該臨接處之公
路里程數、公路編號、公路用地計畫寬度及現有寬度;臨接都
市計畫道路者,應標示該計畫道路最近一處實測都計樁之座標
資料;臨接經認定現有巷道或經指定建築線之巷道者,應標示
該臨接處經認定巷道里程數、核定文號,並檢附該巷道認定核
定函及圖件。
5.申請基地應測繪界址點,界址點及巷道全線各測點應依複丈成
果圖標註座標彙整為里程表,並註明引測依據或方法;測量精
度及方法,應符合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三章戶地測量市地數值
法相關條款規定,並由建築師或執業範圍得從事測量業務或道
路調查業務之營建工程類科技師簽證。
6.巷道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供公眾通行同意書者,申請書圖應註
記現有巷道面積計算表,並註記申請人同意於取得使用執照前
自行開闢完成,並設置必要之附屬設施及供公眾通行使用。
7.申請基地全景照片及各測點六個月內近遠現況照片,尺寸為2"
×3",照片內容應有測點編號、拍攝方向、里程數、寬度、施
測時標尺或捲尺丈量動作。
(五)申請人若非申請基地土地所有權人,需檢附委託書或同意書。申
請基地內夾雜未登錄土地或本市經管交通用地者,該公有地免附
委託書或同意書。
(六)申請基地複丈成果圖。
(七)本局辦理公告或核定所需書圖(含電子檔及圖資系統辨識碼),
其份數另行通知。
|
八、申請文件不合規定,其可補正者,限期命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未補
正,或雖補正仍不符合規定者,得退回其申請。
申請文件符合規定,或需現場勘查文件內容疑義者,依下列程序辦理
:
(一)現場勘查:會同有關機關(地政、戶政、農業、區公所、主管建
築機關),並通知申請人到場指引說明,必要時應通知申請人申
請指界,做成審查紀錄。申請基地或巷道範圍包含河川區域時應
會同本府水利局,包含實施都市計畫區域時應會同本府城鄉發展
局,申請基地包含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時,得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協助查明。
(二)現場勘查不合規定,其可補正者,限期命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
未補正,或雖補正仍不符合者,退回其申請。
(三)公告:現勘查明符合規定,並經審查符合公益後,於區公所及申
請之巷道現地適當位置公告三十日。該巷道之土地關係人(所有
權人、典權人、地上權人、不動產役權人、農育權人、公有土地
管理機關、或持有管理機關出具之公有土地租賃、借用契約、同
意使用證明書者),得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載明理由、姓名、地
址並檢附權利文件,向本局提出異議。
(四)申請基地為非都市土地,巷道範圍包含實施都市計畫區域時,都
市計畫區域內巷道應測繪都計樁之座標資料及支距,經會同本府
城鄉發展局會勘查明巷道內容後,一併由本局辦理後續公告程序
。
(五)申請指定建築線符合規定者應免辦理公告,並函復申請人核定其
申請;申請認定現有巷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辦理公告:
1.經認定之現有巷道,未標示寬度路段重新申請認定其寬度,或
原申請基地範圍變更,經查明該路段現況與前次認定內容無明
顯差異。
2.申請認定現有巷道範圍,其全體所有權人同意供公眾通行,且
同意書經公證或已辦理通行役權登記或同意於取得使用執照前
完成所有權捐贈本府。
3.申請認定現有巷道範圍為本市經管公有土地,且地目為道或編
定為交通用地,或現況已為供公眾通行之巷道。
(六)異議處理:
1.辦理公告期間無異議,於公告期滿後函復申請人核定其申請。
2.辦理公告期間有異議,應辦理會勘查明及調處;異議經調處不
成,但該異議無理由者,公告期滿後函復申請人核定其申請;
該異議有理由者,得依異議理由及公益性修正申請內容(得免
再辦理公告)後核定,或函復申請人駁回其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