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碧潭風景特定區場地使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立法沿革: 108年6月18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觀風字第1081116754號令修正發布第11點 ,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交通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十一、申請單位申請使用本特定區場地而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屬大型
      群聚活動,應於使用前二個月,填具大型群聚活動方案說明及大型
      群聚活動安全工作計畫書(如附件六及附件七)及其相關場地配置
      、計畫書、證明文件一式七份,向本局提出申請,並依第四點規定
      辦理:
    (一)申請使用全區域。
    (二)搭設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上或面積一百平方公尺以上無頂蓋之
          臨時舞台,或高度在四公尺以上無壁體之臨時帳棚者。
      前項申請文件,由本局轉送相關機關進行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