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申請單位申請使用本特定區場地而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屬大型 群聚活動,應於使用前二個月,填具大型群聚活動方案說明及大型 群聚活動安全工作計畫書(如附件六及附件七)及其相關場地配置 、計畫書、證明文件一式七份,向本局提出申請,並依第四點規定 辦理: (一)申請使用全區域。 (二)搭設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上或面積一百平方公尺以上無頂蓋之 臨時舞台,或高度在四公尺以上無壁體之臨時帳棚者。 前項申請文件,由本局轉送相關機關進行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