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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客家文化園區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新北市政府北府客秘字第1001006552號令廢止;並 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文化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臺北縣政府九十四北府文客字第0940011617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新北市政府 北府法規字第0991209390號公告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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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新北市政府北府客秘字第1001006552號令廢止;並 自即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表-臺北縣客家文化園區場地與器材使用申請表
法規異動
廢止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