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指定副縣長或秘 書長擔任,本府秘書處處長、消費者保護官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 縣長聘任傳播、財經、會計、法律及工程技術等專家學者擔任。 前項委員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應予 解聘,並得另聘其他人選擔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