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申請接水接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宜蘭縣政府府秘法字第 1070134008B號令修正發布 第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宜蘭縣 / 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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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申請人應為房屋使用人,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申請核發接水接電證明:
一、申請書。
二、土地為公有者,應檢附建築基地租賃契約書。
三、房屋稅籍證明書。
四、建築物現況照片(一式三份)。
五、簡易各層平面圖(含面積計算表)。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