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凡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前設籍並居住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
年滿六十五歲,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安老津貼(以下簡稱本津
貼):
(一)現職軍公教(職)、政務人員及公營事業職員工。
(二)領取月退休(伍、職)金之軍公教(職)、政務人員及公營事業
人員。
(三)民國六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領政府編列預算發給之一次退休(伍
、職)金之軍公)、政務人員及公營事業職員工。但所領一次退
休(伍、職)金未超過新臺幣一百一十八萬元者及年滿一百歲者
不在此限。
(四)領有榮民就養給與者。
(五)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
(六)領有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者。
(七)最近一年居住國內未滿一百八十三日者。
(八)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二
十萬元以上者。
(九)個人所有之土地、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
前項第九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
標準價格計算。但下列土地,不列入計算:
1.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2.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已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身心障礙生活補助或年滿一
百歲者,不受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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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六日起實施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
本要點修正條文實施期間與前項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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