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議員復興區民代表及里長福利互助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桃園市政府府民自字第 1050292037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第 1點、第2點、第5點、第8點、第9點、第11點、第13點、第15點 、第16點、第17點、第20點、第21點,並自105年12月1日生效(原名稱: 桃園市各級民意代表及里長福利互助實施要點)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民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市議員、復興區民代表及里長
    福利互助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福利互助業務,以本府民政局為主辦機關,並應設福利互助
    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定之。

五、本要點所稱受益人,除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外,均為互助人本人。但
    互助人亡故,其生前之傷病住院醫療互助,得由受益人申請。
    本要點所稱失能,準用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認定之。

八、本市議員、復興區民代表及里長就職後,應由參加互助機關造具名冊
    及資料卡各一式二份,一份送本府民政局,一份自行留存,辦妥參加
    互助手續。

九、互助人新任、去職或死亡者,其參加或退出互助以任職、去職或死亡
    之日起生效。但當月之互助費,照全月繳納。

十一、互助人退出或停止互助時,已繳之互助費,無論其在互助期間是否
      已受領互助金,退出或停止當月以前(含當月)已繳之互助費不予
      退還。

十三、福利互助經費之籌措及解繳方式如下:
    (一)政府補助部分:互助人每人每月新臺幣一百五十元,除由本市
          議會、復興區民代表會及復興區公所自行編列預算外,其餘由
          本府民政局編列預算,撥由本會保管運用。
    (二)互助人負擔部分:互助人每人每月繳納新臺幣五十元,以年繳
          為原則,由參加互助機關之主辦單位,統一向互助人收取,解
          繳本會專戶,並編製互助金清冊一份送本會。

十五、福利互助項目如下:
    (一)傷病住院醫療互助。
    (二)失能互助。
    (三)喪葬互助。

十六、福利互助金給付基準如下:
    (一)傷病住院醫療互助:互助人本人給付醫療費用百分之八十;父
          母、配偶或受扶養之子女,給付醫療費用百分之六十。但互助
          人及其眷屬每一會計年度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五萬元。
    (二)失能互助:互助人本人全失能者,給付新臺幣三萬五千元;半
          失能者,給付新臺幣二萬五千元;部分失能者,給付新臺幣一
          萬五千元。
    (三)喪葬互助:互助人本人死亡者,給付新臺幣二十萬元。但執行
          災害防救工作發生意外,致因公死亡者,給付新臺幣一百五十
          萬元;父母、配偶死亡者,給付新臺幣二萬元;受扶養之子女
          死亡者,給付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稱受扶養之子女,係指未滿二十歲、滿二十
      歲具學籍或身心障礙須依賴互助人扶養者。

十七、申請前點第一項各款互助金,應由受益人填具申請書一式二份,連
      同有關證件,送由主辦單位審查屬實後,一份報請本會審查撥款,
      另一份由主辦單位自行留存。
      互助人因公死亡者,參加互助機關應協助受益人提出申請,並提供
      相關證明;本會受理後,應於十四日內召開專案會議審查。

二十、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請傷病住院醫療互助金:
    (一)整形、整容、自殺與非因傷病施行手術者。
    (二)已享受免費醫療或其他有關補助者。
    (三)因不正當行為而致傷病者。
    (四)因傷病而致失能,經領取失能給付後,以同一傷病診療者。

二十一、失能時間,依下列規定審定:
      (一)傷口癒合或石膏繃帶打開後確定症狀已終止之時。
      (二)如在傷口癒合,石膏繃帶打開或在症狀終止後,經相當時日
            ,始能確定其失能者,以確定之日為準。
      (三)同一傷病已終止之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