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機關辦理增分或扣分記點,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機關應於依第八點規定實施廠商履約績效檢視二個月內完成審
認,同時符合增分及扣分之情事,應一併審認;其起算時點如
下:
1.機關主動辦理者,自機關以書面通知送達廠商之次日起算。
2.由廠商申請者,自機關收受廠商書面申請之次日起算。
(二)機關應將審認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敘明
廠商如對審認結果有疑義者,得於收到審認結果通知之次日起
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機關提出意見;未提出意見者,
將登錄於本府履約績效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同時副
知上級機關。
(三)廠商於前款規定期限內提出意見者,機關應於收受書面意見之
次日起二十日內,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廠商,並敘明廠商如
未於收到處理結果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依約定之履約爭議
處理方式辦理者,機關將登錄本系統。
(四)廠商對機關前款處理結果仍有爭議,或機關逾期未為處理者,
廠商得於收到處理結果通知或機關處理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二十
日內,依約定之履約爭議處理方式辦理。增分或扣分記點相關
事宜,依爭議處理結果辦理。
(五)機關辦理記點時,應將廠商記點資料鍵入本系統,並自刊登日
起算期間。
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後,應將廠商記點資料及提報書、機關審認意見
與相關佐證資料,函送上級機關備查並副知本府工務局。
機關辦理增分或扣分記點之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一。提報書如附件二。
本系統刊登資料僅供機關查詢,不對外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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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機關辦理委託廠商評選時,除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報經本
府核准者外,應將廠商過去履約績效列為評選項目之一,且該評選
項目之配分或權重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並經採購評選委員評分後
,再依下列情形增扣該項目之分數或權重:
(一)機關應至本系統查詢廠商至截止投標日止之增扣分記點情形
,每點應增扣該項配分或權重百分之五。
(二)同一廠商有增扣分記點者,其累計點數應於互抵後計算之。
(三)廠商經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履約
成果評定為優良廠商,並經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認定而於指
定之電腦資料庫公告,且於投標截止收件日止仍在獎勵期間
者,依符合該委託技術服務之類別性質,每筆增加該項配分
或權重百分之十。
(四)增減分結果最高為該項目滿分,最低為該項目零分。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廠商評選時,得於招標文件載明有關廠商過去履
約績效評選項目之合格分數;未合格者,不得列為決標對象。
採二階段辦理採購評選者,前項規定適用於第二階段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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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為多元蒐集彙整技術服務廠商履約績效,機關應於各履約階段分別
完成後,對廠商進行履約績效滿意度評量。各階段履約期限逾一年
者,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就廠商履約情形,逐年辦理評量。
機關辦理評量後,應將經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之結果函送本府,
且將評量結果登載於本系統,供各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採購評選
時參考。
技術服務廠商履約案件於同一年度內,依前項規定評量結果之平均
評量有二件以上列為優等且無丙等以下者,由本府予以增分記點一
點,存續期間為二年。
技術服務廠商履約績效滿意度評量表如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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