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辦理跨所土地登記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桃園縣政府桃地籍字第1030020962號函修正發布第 3點,並自103年7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地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適用本要點之登記案件如下:
  (一)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
  (二)住址變更登記。
  (三)姓名變更登記。
  (四)建物門牌變更登記。
  (五)書狀換給登記。
  (六)更正登記(限於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門牌
        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
  (七)抵押權設定。
  (八)預告登記。
  (九)預告登記塗銷。
  (十)拍賣登記
    前項登記案件,以登記名義人於地籍資料上有統一編號,或申請人檢
    附載有原登記住所之身分證明文件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