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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各地政機關測量助理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0年10月14日桃園市政府府地測字第1100263296號函修正發布 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地政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桃園市政府府地測字第 1040330995號函訂定發布 全文13點;並自104年12月17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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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桃園市政府府地測字第 1080108187號函修正發布第 11點;新增第14點、第15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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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110年10月14日桃園市政府府地測字第1100263296號函修正發布 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件-桃園市所屬測量助理年度月至月考核表
法規異動
修正
六、測量助理之僱用,依下列條件以公開甄試方式為之: (一)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及嗜好。 (二)身體狀態足以負擔複丈外業工作。 (三)男性者,須服完兵役或免服兵役。 (四)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