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各地政機關測量助理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0年10月14日桃園市政府府地測字第1100263296號函修正發布 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地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六、測量助理之僱用,依下列條件以公開甄試方式為之:
    (一)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及嗜好。
    (二)身體狀態足以負擔複丈外業工作。
    (三)男性者,須服完兵役或免服兵役。
    (四)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