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留分配土地面積之計算與範圍劃定原則如下:
(一)應保留分配土地面積之計算,以該建物合法部分投影面積除以
該使用分區建蔽率為原則。但建物合法部分,不包含位於公共
設施用地應拆除部分。
(二)同意保留範圍,由本府審查合法建物證明文件、建物坐落、使
用狀況、街廓(區塊)條件、預計權利價值及申請人意願,並
辦理現地會勘後,調整劃定之。同意保留範圍之兩側基地線,
以至少能涵蓋該建物合法部分之最大投影範圍為原則;後側基
地線,以連接至街廓分配線為原則。
(三)依前款劃設之保留範圍,不得逾第一款計算之保留面積百分之
二百五十。其面積未逾第一款計算面積之百分之一百二十時,
應符合第六點所需權利價值規定;其面積逾第一款計算面積之
百分之一百二十時,申請人及其他土地所有權人預計應領抵價
地權利價值應大於該保留範圍所需權利價值,如有不足,不適
用第六點之規定。
(四)為維持既存生活使用之必要設施或空間,保留範圍分配土地得
以原建築基地登記面積為限,於實際使用空間範圍內調整劃定
之,不受前款不得逾應保留面積百分之二百五十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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