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機場捷運A21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核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桃園市政府府地區字第11100295371號令修正發布第 5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地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五、保留分配土地面積之計算與範圍劃定原則如下:
    (一)應保留分配土地面積之計算,以該建物合法部分投影面積除以
          該使用分區建蔽率為原則。但建物合法部分,不包含位於公共
          設施用地應拆除部分。
    (二)同意保留範圍,由本府審查合法建物證明文件、建物坐落、使
          用狀況、街廓(區塊)條件、預計權利價值及申請人意願,並
          辦理現地會勘後,調整劃定之。同意保留範圍之兩側基地線,
          以至少能涵蓋該建物合法部分之最大投影範圍為原則;後側基
          地線,以連接至街廓分配線為原則。
    (三)依前款劃設之保留範圍,不得逾第一款計算之保留面積百分之
          二百五十。其面積未逾第一款計算面積之百分之一百二十時,
          應符合第六點所需權利價值規定;其面積逾第一款計算面積之
          百分之一百二十時,申請人及其他土地所有權人預計應領抵價
          地權利價值應大於該保留範圍所需權利價值,如有不足,不適
          用第六點之規定。
    (四)為維持既存生活使用之必要設施或空間,保留範圍分配土地得
          以原建築基地登記面積為限,於實際使用空間範圍內調整劃定
          之,不受前款不得逾應保留面積百分之二百五十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