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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受理跨所申請複印登記案件作業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桃地籍字第1040028830號函訂定 發布全文5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地政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桃地籍字第1040028830號函訂定 發布全文5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件一-空白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申請書
附件二-跨所聯繫單
附件三-桃園市○○地政事務所受理跨所複印登記案件收件簿
法規異動
訂定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