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桃園市政府府人考字第1080205155號函修正發布第 5點至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五、本府為審查各機關學校年度因公派員出國計畫,應由本府秘書長召集
    財政局局長、秘書處處長、人事處處長、主計處處長及研究發展考核
    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主任委員組成專案小組。
    前項專案小組應依年度施政計畫及市政建設發展需要,審查各機關學
    校因公派員出國計畫,陳報市長核定。
    各機關學校年度因公派員出國計畫,應經本府核定後始得辦理並編列
    國外差旅費預算。

六、各機關學校因公派員出國計畫經本府核定後之核辦權責如下:
  (一)出國人員涉及本府府本部人員、一級機關首長、區公所區長、公
        營事業機構首長或其他機關(構)人員者,主辦機關(構)應於
        出國計畫執行前檢附出國計畫核定本、出國計畫書、經費概算表
        及出國人員建議名冊等文件(以下簡稱出國表件)簽會本府人事
        處後,陳請市長核定。
  (二)除前款所定由市長核定之情形外,本府各一級機關、區公所或公
        營事業機構人員之出國計畫,應於出國計畫執行前檢附出國表件
        ,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核定;本府各二級機關及學校人員之出
        國計畫,應於出國計畫執行前檢附出國表件,由各該一級機關首
        長核定。
  (三)年度中變更出國計畫者,應由主辦機關(構)檢附出國表件,簽
        會本府財政局、秘書處、人事處、主計處及研考會後,陳請市長
        核定。但出國人數及經費數額之調整,應以原核定範圍內為原則
        。

七、各機關學校除因應國外邀請、外交需求、市長指示或由本府一層長官
    帶隊外,不得於年度中專簽新增因公派員出國計畫。
    依前項規定專簽新增出國計畫,應檢附出國計畫書、經費概算表及出
    國人員建議名冊簽會本府財政局、秘書處、人事處、主計處及研考會
    後,陳請市長核定;必要時得召開專案小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