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檔案應用申請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桃園縣政府府秘檔字第 1030120137號函修正發布第 3點及第12點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申請應用檔案者,應填具申請書,或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
        字號。
        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
        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
        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
        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
        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或收發文字號。
  (六)申請目的。
  (七)申請日期。
  (八)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十二、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訂
      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