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桃園市政府府法濟字第1040068065號函修正發布第 2點、第6點至第8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計劃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法務局局長
    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本府高級職員。
  (二)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及專家。
    前項第二款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

六、本會所需承辦人員由本府法務局人員兼辦,行政業務由本府法務局辦
    理。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法務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