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法務局局長 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本府高級職員。 (二)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及專家。 前項第二款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
六、本會所需承辦人員由本府法務局人員兼辦,行政業務由本府法務局辦 理。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法務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