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天羅地網監視錄影系統管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警預字第1080059018號函修正 發布第9點附件11,並自108年7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警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九、本局、各分局及分駐(派出)所管理人、業務承辦人辦理天羅地網系
    統管理、設備維護、檢修通知及資料調閱、保管、統計等工作實際出
    (不)力人員,依內政部警政署 101年12月28日警署保字第10101747
    31號函頒「警察機關治安要點錄影監視系統設備維護計畫」所附獎懲
    基準(如附件 9),辦理獎懲。
    因調閱天羅地網影像而破獲「天羅地網成果統計表」所列案類、有效
    釐清交通事故責任或有具體為民服務事蹟(如尋獲失蹤人口、失智老
    人…等)並填報「調閱天羅地網影像出力人員敘獎審核表」(如附件
    10)後,併同天羅地網調閱資料紀錄表影本、破案影像檔案、調查筆
    錄或移送書影本,經分局各級人員審核者,依「調閱天羅地網影像出
    力人員獎勵表」(如附件11),辦理獎勵,不受原案件獎勵額度限制
    。
    經本局督導考核或不定期抽檢發現有未依規定辦理調閱、資料保管、
    系統管理、檢修通知及設備維護之情形者,依下列規定追究工作不力
    人員責任:
  (一)業務承辦人或管理人未依規定設置專簿或缺漏、陳報管理人名冊
        及業務承辦人名冊、辦理歸檔、陳報每月應報局資料、將天羅地
        網相關設備損毀、遺失或移為他用者,申誡處分。
  (二)案件承辦人、管理人或代理人未依天羅地網調閱複製程序、系統
        檢修通知程序規定處理或不知影像調閱複製方式者,申誡處分。
  (三)本局不定期抽檢或分局每週定期督導若發現有未依規定辦理情形
        者,得於申誡或劣蹟範圍內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