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本局、各分局及分駐(派出)所管理人、業務承辦人辦理天羅地網系
統管理、設備維護、檢修通知及資料調閱、保管、統計等工作實際出
(不)力人員,依內政部警政署 101年12月28日警署保字第10101747
31號函頒「警察機關治安要點錄影監視系統設備維護計畫」所附獎懲
基準(如附件 9),辦理獎懲。
因調閱天羅地網影像而破獲「天羅地網成果統計表」所列案類、有效
釐清交通事故責任或有具體為民服務事蹟(如尋獲失蹤人口、失智老
人…等)並填報「調閱天羅地網影像出力人員敘獎審核表」(如附件
10)後,併同天羅地網調閱資料紀錄表影本、破案影像檔案、調查筆
錄或移送書影本,經分局各級人員審核者,依「調閱天羅地網影像出
力人員獎勵表」(如附件11),辦理獎勵,不受原案件獎勵額度限制
。
經本局督導考核或不定期抽檢發現有未依規定辦理調閱、資料保管、
系統管理、檢修通知及設備維護之情形者,依下列規定追究工作不力
人員責任:
(一)業務承辦人或管理人未依規定設置專簿或缺漏、陳報管理人名冊
及業務承辦人名冊、辦理歸檔、陳報每月應報局資料、將天羅地
網相關設備損毀、遺失或移為他用者,申誡處分。
(二)案件承辦人、管理人或代理人未依天羅地網調閱複製程序、系統
檢修通知程序規定處理或不知影像調閱複製方式者,申誡處分。
(三)本局不定期抽檢或分局每週定期督導若發現有未依規定辦理情形
者,得於申誡或劣蹟範圍內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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