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辦理所屬員警內部請調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警人字第1090032988號函修正 發布第2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警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局所屬各機關(單位)員警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得內部請調本局
    所屬其他機關(單位)服務:
    (一)在現職機關(單位)服務滿一年,但經內政部警政署專業分發
          (即非行政分發)人員,須服務滿二年。
    (二)最近二年考績均列乙等以上,且獎懲相抵後未達申誡。
    (三)無「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二十八條停止遷調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