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局所屬各機關(單位)員警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得內部請調本局 所屬其他機關(單位)服務: (一)在現職機關(單位)服務滿一年,但經內政部警政署專業分發 (即非行政分發)人員,須服務滿二年。 (二)最近二年考績均列乙等以上,且獎懲相抵後未達申誡。 (三)無「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二十八條停止遷調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