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守望相助隊成員為二十歲以上未滿七十歲者。
里長為推動守望相助隊運作之主要幹部或督導人員,不受前項年齡規
定限制。
守望相助隊分隊長由轄區警察分局會同中隊長遴選里長擔任。
里長未能擔任分隊長者,得由其就該分隊編組推舉一人;其未能推舉
者,由中隊長推舉一人。被推舉之人應經隊員大會隊員過半數之出席
,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後,由轄區警察分局會同中隊長遴選擔任分隊
長;其任期與當屆里長任期同。
前二項分隊長遴選期間,有關分隊事務管理,得由轄區區公所自前任
分隊長卸任之日起至新任分隊長到任之日止,代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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