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各區里守望相助隊運作經費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桃園市政府府警預字第1080232482號令修正發布第 3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警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守望相助隊成員為二十歲以上未滿七十歲者。
    里長為推動守望相助隊運作之主要幹部或督導人員,不受前項年齡規
    定限制。
    守望相助隊分隊長由轄區警察分局會同中隊長遴選里長擔任。
    里長未能擔任分隊長者,得由其就該分隊編組推舉一人;其未能推舉
    者,由中隊長推舉一人。被推舉之人應經隊員大會隊員過半數之出席
    ,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後,由轄區警察分局會同中隊長遴選擔任分隊
    長;其任期與當屆里長任期同。
    前二項分隊長遴選期間,有關分隊事務管理,得由轄區區公所自前任
    分隊長卸任之日起至新任分隊長到任之日止,代管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