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防治及申訴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桃警刑大人字第10 80007589號函修正發布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警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九、本會受理申訴案件後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召集人應於七日內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
          。
    (二)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確保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當
          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三)專案小組調查過程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桃園
          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
          小時,並協助被害人報案。
    (四)專案小組調查結束後,應作成調查報告,提本會審議,申訴案
          件之審議,得通知當事人、關係人到場說明,必要時,並得邀
          請具相關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列席。
    (五)本會對申訴案件之審議,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決議不
          成立者,仍應對審議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
    (六)決議應載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申訴案件應自受理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並應通知當事人。申訴案件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