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休閒娛樂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 1050220291號令修正公 布第8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經濟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下列營業場所不得申請為休閒娛樂服務業之營業場所:
一、最近三年內曾經營同類業務受勒令歇業之處分者。
二、經本府勒令停止使用,尚未恢復使用者。
三、經命停止營業,期間尚未屆滿者。
下列人員不得為休閒娛樂服務業之代表人或負責人:
一、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二、最近三年內曾因經營同類營業受勒令歇業之處分者。
三、曾犯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第十六章之一妨害風化罪、第十七
    章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
    罪,或性騷擾防治法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執行完畢未逾三年者。
四、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執行完畢未逾三年者。
違反第一項及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