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0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臺中市政府府授人企字第 1010038481號函修正發布 第3點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副市長一人及教
    育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十六人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教育學者、專家四人。
  (二)家長會代表三人。
  (三)教師會代表ㄧ人。
  (四)教師工會代表一人。
  (五)教師代表一人。
  (六)社區代表一人。
  (七)弱勢族群代表二人(身心障礙及原住民代表各一人)。
  (八)教育行政人員代表一人。
  (九)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