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教人員訓練中心場地外借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臺中市政府府人考字第0980310036號函修正發布第 3 點、第 4點及第 7點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申請使用本中心之機關團體,需於活動前10日向本府提出申請,經本
    府審核同意並繳交場地使用費後始得使用。

四、預借場地如欲更改借用日期或取消借用,應於原核准使用之日前 5日
    以書面通知本府人事處。

七、本中心場地外借收費標準如附表,其收入悉數繳入市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