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請使用本中心之機關團體,需於活動前10日向本府提出申請,經本 府審核同意並繳交場地使用費後始得使用。
四、預借場地如欲更改借用日期或取消借用,應於原核准使用之日前 5日 以書面通知本府人事處。
七、本中心場地外借收費標準如附表,其收入悉數繳入市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