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設置第二副所長實施規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中市警行字第 1100010443號函發 布,自即日停止適用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警政類

立法總說明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為落實各繁重分駐所、派出所內部管理,前於一百零一
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中市警行字第一0一0一一0一0四號函下達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設置第二副所長實施規定。茲為配合臺中市政府核定發布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修正組織規程暨編制表,爰依臺中市行政規則準則第十一條
第五款規定,自一百十年二月八日起停止適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設置第二
副所長實施規定。

法規異動

停止適用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