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稽核科:
各稅覆核及抽查等事項。
二、財產稅科:
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契稅稽徵及工程受益費經徵等
事項。
三、消費稅及管考科:
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娛樂稅、特別稅課稽徵與查緝業務及管制考核
等事項。
四、法務科:
違章漏稅審理裁處、行政救濟及國家賠償等事項。
五、企劃服務科:
納稅服務、法令宣導、綜合設計規劃及研究發展等事項。
六、稅務管理科:
欠稅清理、欠稅執行及稅務管理等事項。
七、資訊科:
稅務資訊系統之規劃與執行、電腦軟硬體設備操作、管理與維護、資
訊教育訓練及課稅資料之處理等事項。
八、秘書室:
文書、檔案、印信、事務、採購、出納、財產管理、工友及適用勞動
基準法人員之管理、公共關係及不屬於其他科室事務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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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佐理員、辦事員、書記,依
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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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
日施行;一百年十月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年四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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