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敘獎標準:
(一)稅捐稽徵作業績效、租稅教育及宣導暨納稅者權利保護業務類
,評核成績名列甲等以上且達前四名者,敘獎標準如附表一。
(二)稅捐稽徵作業績效類在前款敘獎標準下,分為民服務、稅務風
紀、選案查核防止逃漏、徵收作業、賦稅統計、自動化作業、
財政部重要交辦事項等七分項,各分項評核成績達前四名者,
依各分項配分權數及名次權數計算嘉獎數,各分項配分權數依
財政部年度稅捐稽徵作業績效類考核細項成績表所列之權數,
各名次權數標準如附表二。
但出力人數眾多,得依上開標準酌予提高最高獎勵總額度(嘉
獎數),但提高之額度不得超過最高獎勵總額度(嘉獎數)百
分之五十;至於各敘獎額度之配當,則依最高獎勵總額度扣除
首功人員獎勵額度後,餘有功人員,於所餘之獎勵額度內,依
貢獻度予以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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