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0年12月29日臺中市政府府授環空字第1100342461號函修正發 布名稱及第1點、第3點至第10點,並自即日起生效(原名稱:臺中市空氣污 染事件緊急應變作業要點)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環保類

立法總說明

臺中市政府為加強空氣污染突發事故應變工作,統合相關單位資源並建立
分工應變處理之聯繫窗口,以因應突發空氣污染突發事故時能迅速應變,
爰配合一百零二年臺中市空氣污染防制計劃書並參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環保署)所定「空氣污染事件應變處理標準作業」(以下簡稱標
準作業),於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七日訂定「臺中市空氣污染事件緊急應變
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嗣配合環保署一百零七年修正標準作業
,於一百零八年九月二日修正本要點。茲為配合環保署一百十年修正標準
作業,爰再修正本要點,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要點名稱。
二、修正重大空氣污染突發事故之定義。(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新增通知民眾及通報鄰近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規定。(修正規定
    第四點)
四、調整應變小組召集人、指揮中心總指揮官及副指揮官之人選,並新增
    防救災訊息使用條件,以及移轉指揮權之時機。(修正規定第五點至
    第七點)
五、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一點、第八點至第十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工作
    ,特訂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本要點係配合「空氣污染突發事故通報與緊急應變標準作業」所訂定,爰
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三、本要點所稱重大空氣污染突發事故係指臺中市轄內發生之空氣污染突
    發事故,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公私場所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或因不明空氣污染突發事故,嚴
          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導致十人以上接觸空氣污染物而送
          醫就診。
    (二)工廠事故污染範圍涵蓋規模預估達三十人以上之學校、幼兒園
          、托嬰中心、醫院、社會福利機構或公眾活動區域。
    (三)空氣污染物濃度已嚴重影響或足以顯著影響未來鄰近區域之空
          氣品質。
    (四)未符合前三款情形而預期對社會具有重大影響,引發民眾關注
          ,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或環保局認定有通報現場處理之必要。
〔立法理由〕
一、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空氣污染突發事故通報與緊急應變標準作業」,修正重大空氣
    污染突發事故之定義。
三、配合「空氣污染突發事故通報與緊急應變標準作業」,於第二款新增
    工廠事故、公眾活動區域,並將養護機構修正為社會福利機構。
四、新增第三款重大空氣污染突發事故之情形,並將原第三款順移至第四
    款。

四、環保局於知悉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發生時,應成立臺中市空氣污染突發
    事故緊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應變小組)。必要時,得召集臺中市政
    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共同成立之。
    應變小組任務如下:
    (一)立即派員至現場調查並掌握污染擴散狀況。
    (二)污染物濃度及空氣品質監測。
    (三)敏感受體查詢。必要時得橫向聯繫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
          稱衛生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及臺中市
          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協助通報受影響敏感受體執
          行防護措施。
    (四)事故有影響周界民眾之虞時,得使用通訊軟體通知民眾。
    (五)事故經確認或研判有影響鄰近直轄市、縣(市)時,應將事故
          現況資訊通報鄰近直轄市、縣(市)政府。
    (六)事故緩解階段繼續執行空氣品質監測作業。
〔立法理由〕
一、點次調整。
二、酌作文字修正。
三、新增第四款規定,空氣污染突發事故有影響周界民眾之虞,可用通訊
    軟體(市政府Line或FB等)通知民眾。
四、新增第五款規定,空氣污染突發事故若確認或研判有影響鄰近直轄市
    、縣(市),應就事故現況資訊,通報鄰近直轄市、縣(市)政府,
    至少包含下風處直轄市、縣(市)。
五、原第四款規定順移至第六款。

五、應變小組召集人由環保局局長或其指定人員任之,並依臺中市空氣污
    染突發事故應變小組任務規劃表(如附件一)執行任務。
〔立法理由〕
一、點次調整。
二、應變小組召集人由環保局局長或副局長任之,修正為由環保局局長或
    其指定人員任之。
三、酌作文字修正。

六、應變小組認空氣污染突發事故有第三點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報請環保
    局局長成立臺中市重大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指揮中心(以下簡
    稱指揮中心)。
    指揮中心任務如下:
    (一)重大空氣污染突發事故之必要災害防救任務分工作業。
    (二)重大空氣污染突發事故通報及訊息發布作業。
    (三)符合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
          第九條規定之重大空氣污染突發事故,應於接獲公私場所通報
          或民眾陳情後二小時內使用防救災訊息服務平臺,以有線電視
          及廣播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
    (四)重大空氣污染突發事故證據蒐集作業。
    (五)重大空氣污染突發事故影響程度研判作業。
    (六)重大空氣污染突發事故民眾疏散避難作業。
    (七)重大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災後環境監控及復原作業。
〔立法理由〕
一、點次調整。
二、酌作文字修正。
三、應報請市長成立指揮中心,修正為應報請環保局局長成立指揮中心。
四、新增第三款規定,符合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
    知作業辦法第九條規定之重大空氣污染突發事故,應於接獲公私場所
    通報或民眾陳情後二小時內使用防救災訊息服務平臺,以有線電視及
    廣播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
五、原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順移至第四款至第七款。

七、指揮中心總指揮官由環保局局長或其指定人員任之,副指揮官由環保
    局局長指定人員任之,並召集消防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
    交通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臺中市政府新聞
    局(以下簡稱新聞局)、教育局、衛生局、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以下簡稱經發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臺中市
    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農業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
    局)及社會局共同成立之。
    前項各權責機關應依重大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指揮中心緊急應
    變時任務規劃表(如附件二)執行任務。
    重大空氣污染突發事故達到臺中市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十
    四款規定懸浮微粒物質災害開設時機,則報請市長成立臺中市災害應
    變中心,並移轉指揮權。
〔立法理由〕
一、點次調整。
二、酌作文字修正。
三、指揮中心總指揮官由市長或其指定之副市長任之,修正為由環保局局
    長或其指定人員任之。
四、指揮中心副指揮官由環保局局長或副局長任之,修正為由環保局局長
    指定人員任之。
五、為配合臺中市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十四款規定,爰新增第
    三項規定,若空氣品質達一級嚴重惡化,則報請市長成立臺中市災害
    應變中心,並移轉指揮權。

八、本府各權責機關應依重大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指揮中心平時任
    務規劃表(如附件三)執行各項平時任務。
    本府每年應辦理至少一次之重大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演練作業
    。
    環保局應進行前項演練作業之人員編組及任務分配。
〔立法理由〕
一、點次調整。
二、酌作文字修正。

九、重大空氣污染突發事故進入緩解階段時,由應變小組進行繼續執行空
    氣品質監測作業,指揮中心得暫免執行相關任務。
    前項緩解階段係指空氣污染情形未持續惡化、人員未持續傷亡,且空
    氣污染物監測濃度結果已下降至低於固定污染源周界標準或無嚴重危
    害健康之虞。
〔立法理由〕
一、點次調整。
二、酌作文字修正。

十、重大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經控制後,現場空氣污染物監測濃度已下降至
    普通等級以下或無危害健康之虞時,總指揮官得宣布事故解除。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