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築物申請恢復使用及供水供電之審查權責劃分如下:
(一)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本府建設處。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原列管項目:本府相關局、處。
(三)消防安全設備:本縣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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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築物申請恢復使用及供水供電審查原則如下:
(一)建築物符合原核准用途使用。
(二)建築室內裝修拆空或恢復原核准使用。
(三)符合消防法規相關規定。
(四)違規生財器具已搬遷。
(五)繳清違規罰鍰。
(六)違章部分依據「彰化縣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及室內裝修申請案違建
部分處理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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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前點現場勘查之內容如下:
(一)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依建築法相關規定及核准建築
物平面圖說辦理。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原列管項目:依各目的事業相關法規
辦理。
(三)消防安全設備: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辦理。
現場會勘應由各權責機關(單位)分別填寫會勘紀錄。如現場會勘結
果符合原核准用途使用,前項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得由建
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人員或專業檢查機構簽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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