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建築物恢復使用及供水供電審查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6月25日彰化縣政府府建使字第0980149540號令修正發布第 3 點、第 4點、第 7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彰化縣 / 建設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建築物申請恢復使用及供水供電之審查權責劃分如下:
  (一)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本府建設處。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原列管項目:本府相關局、處。
  (三)消防安全設備:本縣消防局。

四、建築物申請恢復使用及供水供電審查原則如下:
  (一)建築物符合原核准用途使用。
  (二)建築室內裝修拆空或恢復原核准使用。
  (三)符合消防法規相關規定。
  (四)違規生財器具已搬遷。
  (五)繳清違規罰鍰。
  (六)違章部分依據「彰化縣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及室內裝修申請案違建
     部分處理辦法」辦理。

七、前點現場勘查之內容如下:
  (一)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依建築法相關規定及核准建築
        物平面圖說辦理。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原列管項目:依各目的事業相關法規
        辦理。
  (三)消防安全設備: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辦理。
    現場會勘應由各權責機關(單位)分別填寫會勘紀錄。如現場會勘結
    果符合原核准用途使用,前項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得由建
    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人員或專業檢查機構簽證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