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11月15日彰化縣政府府教學字第1120444630號函修正發布 第3點,並自113年8月1日起實施
法規體系: / 彰化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國民小學授課節數表:
    (一)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1.導師及科任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由各校就全校總班級數及教
            師人數,依照課程綱要之學習節數規定,採公正公開之原則
            ,參酌實際情形妥為編排,且應優先減授兼任導師之授課節
            數。
          2.三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授課標準,依擔任科任教師或兼任
            導師,比照科任教師或兼任導師授課節數,其超時任課節數
            得核支超時授課鐘點費,惟代理教師如協助校務工作,得依
            本要點由學校本權責酌減授課節數,減課後之授課節數為每
            週應授課節數。
          3.設立分校之學校本校主任、組長授課節數,依照本校和分校
            班級數總和之級距排授;分校主任、組長分別比照本校主任
            、組長排課。
    (二)教師兼任行政工作每週授課節數:
          1.學校規模:班級數含特教班集中式。分散式、巡迴式及幼兒
            園不納入計算。
          2.資訊教師:無資訊(網管)行政職務編制者,於兼任資訊行
            政(網管)時,依其本職授課節數再酌減二節。
          3.教師兼午餐秘書:學校應設置午餐秘書一人,綜理午餐業務
            ;自設午餐廚房或主辦中央廚房學校,及中央廚房所在地學
            校,教師兼辦午餐業務依下列標準減課。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4.專任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主任或組長以科任教師兼任為原則
            ,惟得視學校規模大小及行政需要由導師(級任教師)兼任
            之;若主任或組長係由導師兼任者,其授課節數以兼任導師
            授課標準,並酌減四節課,減課後不得低於十二節。
          5.教師兼任國民教育輔導團專任、兼任輔導員,依各領域(議
            題)輔導小組所研議減授節數酌減後,視為每週應授節數。
          6.協助校務教師可彈性酌減總節數:學校得本權責依表訂協助
            校務教師可彈性酌減總節數內,依校務實際需求酌減協助校
            務教師授課時數,經行政主管會議通過,並向校務會議報告
            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