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人民團體維護區域排水之環境,建構 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自然美麗之水域環境,以提升縣民之居住品質, 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本縣經立案之人民團體。
向本府申請綠美化暨環境維護案件,應提出申請書(附件一)、維護管理 同意切結書(附件二)及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