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榮譽縣民證頒授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南投縣政府九十七府民治字第09700274650號函修正 發布第2點、第5點
法規體系: / 南投縣 / 民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凡本縣籍以外人士(含外國人士)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經本府審查
    通過後,由縣長頒給榮譽縣民證書,並由本府行政處透過新聞媒體公
    開宣導表揚其優良事蹟:
  (一)對縣政興革提出具體建議或改進措施,經本府採納辦理,有重大
        績效者。
  (二)積極參與本縣舉辦之各項重大慶典或計畫建設,協助推展社會公
        益活動,促進社會和諧,有具體事蹟者。
  (三)發明或著作,經有關機關審定,並經本府採納辦理,具重大績效
        者。
  (四)對國民外交具有重大績效者。
  (五)具有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資獎勵者。

五、榮譽縣民之審查,由本府成立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辦理之,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委員七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任期為二年:
  (一)人事處處長
  (二)社會處處長
  (三)教育處處長
  (四)文化局局長
  (五)民政處處長
  (六)計畫處處長
  (七)政風處處長前項遴派之委員,遇有調職或出缺時,應另行遴派適
        當人員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