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凡本縣籍以外人士(含外國人士)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經本府審查
通過後,由縣長頒給榮譽縣民證書,並由本府行政處透過新聞媒體公
開宣導表揚其優良事蹟:
(一)對縣政興革提出具體建議或改進措施,經本府採納辦理,有重大
績效者。
(二)積極參與本縣舉辦之各項重大慶典或計畫建設,協助推展社會公
益活動,促進社會和諧,有具體事蹟者。
(三)發明或著作,經有關機關審定,並經本府採納辦理,具重大績效
者。
(四)對國民外交具有重大績效者。
(五)具有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資獎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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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榮譽縣民之審查,由本府成立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辦理之,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委員七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任期為二年:
(一)人事處處長
(二)社會處處長
(三)教育處處長
(四)文化局局長
(五)民政處處長
(六)計畫處處長
(七)政風處處長前項遴派之委員,遇有調職或出缺時,應另行遴派適
當人員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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