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定獎學金、助學金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獎學金每學年補助名額以不超過四十名為原則,每名金額新臺幣六千 元。 二、助學金每學年補助名額以不超過九十名為原則,每名金額新臺幣五千 元。 身心障礙學生同時具備前項資格者,應擇一申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