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第一次劃定非都市土地資源型使用分區。 (二)非都市土地資源型使用分區檢討改劃或變更。 (三)位屬已劃定設施型使用分區範圍內之零星土地之第一次劃定使用 分區及編定適當使用地。
三、本小組置委員八人至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地政處處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機關(單位)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地政處、工務處、農業處、環境保護局四人至六人兼任。 (二)中央主管水利、水土保持、農業及森林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 分支單位之代表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