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三條規定,上述行政執行事件移送行政執行處時,
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移送書。
(二)處分文書、裁定書或義務人依法令負有義務之證明文件。
(三)義務人之財產目錄。但移送機關不知悉義務人之財產者,免予檢
附。
(四)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移送事件由各單位於限期履行通知以掛號附送達證書(即雙掛號
)方式合法送達受處分人,並於受處分人逾期未繳納罰鍰後,檢具前
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資,交本府新聞及行政處統一彙整移送法務部行執
行署各分署。
通知函或處分書未經合法送達或所移送證件不齊全者,本府新聞及行
政處得退還原業務單位查明或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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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單位依法製作行政處分書時,應於處分書陳核時填列送達證書,附
於處分書(稿)後,並於處分書(稿)右下角空白處註記「本件以掛
號附送達證書方式送達」,本府新聞及行政處於處分書發文時應將各
單位所填送達證書浮貼於信封後付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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