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事件移送行政執行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南投縣政府府行救字第1050039272號函修正發布第 4點、第7點,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南投縣 / 行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三條規定,上述行政執行事件移送行政執行處時,
    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移送書。
  (二)處分文書、裁定書或義務人依法令負有義務之證明文件。
  (三)義務人之財產目錄。但移送機關不知悉義務人之財產者,免予檢
        附。
  (四)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移送事件由各單位於限期履行通知以掛號附送達證書(即雙掛號
    )方式合法送達受處分人,並於受處分人逾期未繳納罰鍰後,檢具前
    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資,交本府新聞及行政處統一彙整移送法務部行執
    行署各分署。
    通知函或處分書未經合法送達或所移送證件不齊全者,本府新聞及行
    政處得退還原業務單位查明或補正。

七、各單位依法製作行政處分書時,應於處分書陳核時填列送達證書,附
    於處分書(稿)後,並於處分書(稿)右下角空白處註記「本件以掛
    號附送達證書方式送達」,本府新聞及行政處於處分書發文時應將各
    單位所填送達證書浮貼於信封後付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