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民陳情得以書面為之,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等在內。 前項書面應載明具體陳訴事項、姓名及聯絡方式。 第二項所稱聯絡方式包括電話、住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政位址等。
四、人民陳情得以言詞為之,各機關應指派人員專責辦理,聆聽陳訴後, 收受有關資料並製作紀錄,載明姓名、聯絡住址及電話等,並向陳情 人朗讀或使閱覽,請其簽名或蓋章確認後,據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