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南投縣政府計畫處府計管字第 1050215028號函修 正發布第3點及第4點
法規體系: / 南投縣 / 計畫研考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人民陳情得以書面為之,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等在內。
    前項書面應載明具體陳訴事項、姓名及聯絡方式。
    第二項所稱聯絡方式包括電話、住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政位址等。

四、人民陳情得以言詞為之,各機關應指派人員專責辦理,聆聽陳訴後,
    收受有關資料並製作紀錄,載明姓名、聯絡住址及電話等,並向陳情
    人朗讀或使閱覽,請其簽名或蓋章確認後,據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