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嘉義市政府府行法字第1051101317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第16條、第17條、第19條、第20條、第21條、第22條、第26條; 刪除第25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嘉義市 / 警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義勇人員福利互助,以本府警察局與消防局為參加互助機關,並辦理有關
互助業務。

互助項目如下:
一、傷病住院醫療互助。
二、殘廢互助。
三、喪葬互助。
四、退隊互助。
前項第二款所稱殘廢,比照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認定之。

互助金額規定如下:
一、傷病住院醫療互助:互助人本人住院醫療者,給付自付醫療費用百分
    之七十,父母、配偶或仰賴撫養之子女住院者,給付自付醫療費用百
    分之五十。但互助人本人及其眷屬每一會計年度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新
    臺幣一萬元。
二、殘廢互助:互助人本人全殘廢者,給付新臺幣二萬元;半殘廢者,給
    付新臺幣一萬五千元;部分殘廢者,給付新臺幣一萬元。
三、喪葬互助:互助人本人死亡者,給付新臺幣四萬元;父母、配偶死亡
    者,給付新臺幣一萬元;仰賴撫養之子女死亡者,給付新臺幣五千元
    。
四、退隊互助:互助人參加互助期間服務滿三年者,給付新臺幣五百元;
    超過三年者,每增一年加給新臺幣二百元,但經處分勒令退隊者,不
    予給付。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父母、配偶及仰賴撫養之子女,以具中華民國國籍
並設有戶籍者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稱仰賴撫養之子女,係指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
在學、身體殘廢、精神障礙不能自謀生活,必須仰賴互助人撫養,經學校
或公立醫療院所證明者。

互助金應由受益人或具領人填具申請書一式二份,連同有關證件,送由參
加互助機關初審,轉報主管機關複審,經查明屬實後,由互助會支付。

傷病住院,以住於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為限。

傷病住院病房費每日最高給付新臺幣五百元。伙食、指定醫師、特別護士
、冷暖氣、陪床、醫師助理、診斷書、掛號等費用,由互助人自行負擔。
輸血費用,除因大手術及外傷等嚴重之組織損傷或失血而有生命危險者外
,應由互助人自行負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傷病住院醫療互助金:
一、整形、整容、自殺、非意外事故及非疾病施行違反生理之手術者。
二、已享受免費醫療或其他有關補助者。
三、因犯罪或其他不正當行為而致傷病者。
四、因傷病致殘廢,經領取殘廢給付後,以同一傷病再申請診療者。

互助金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六個月內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但傷病住院醫療互助,自出院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