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建築物之查估標準及查核程序如下: 一、合法建築物最早存在認定,於查估作業時由所有權人提供本條例第三 條第二項所列文件作為查核依據。 二、合法建築物已取得前款所規定文件之一可資證明其於該地區都市計畫 第一次主要計畫發布前已存在者,且該等文件亦能證明樓層數、面積 、構造及門牌時,則以登載之面積做為估算依據。 三、第一款之文件未能證明樓層數、面積、構造及門牌,經查證如現有改 良物確係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一日後建造者,應不補償,並依嘉義縣 興辦公共工程用地拆遷物獎勵及救濟標準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