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嘉義縣政府府授消調字第1050176925號函修正發布 第8點
法規體系: / 嘉義縣 / 消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八、鑑委會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
    任委員擔任主席,如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
    員指定其中一名委員擔任主席,並應有超過半數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
    會,經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