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販賣業執照之申請、展延、換發、補發及登記事項變更,經審查核准
者,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一千元。
因門牌整編致其營業地址異動而需換發者,免繳納證照費。於中華民國一
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申請展延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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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販賣業執照之有效期間為五年,申請展延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提出
申請,每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五年。
農藥販賣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應檢附原農藥販賣業執照正本(以下簡稱
原執照)、農藥管理人員證書影本、負責人及管理人員身分證明文件申請
核准展延。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公布施行前取得農藥販賣業執照
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申請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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