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建立農產品產地快速安全檢驗補助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雲林縣政府府農務字第1025508633號函修正發布第 3點、第4點、第6點、第8點及第9點
法規體系: / 雲林縣 / 農林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補助項目如下:快速農藥殘毒生化檢驗設備,補助額度以不超過售價
    二分之一為限,最高補助新台幣四十萬元。補助設備不包含冰箱、工
    作台、水槽、櫃子、電力及空調等設施。

四、申請時應具備書件如下:
  (一)計畫書(附件一)。
  (二)業務簡介表(附件二)。
  (三)檢驗人員基本資料(附件三)。
  (四)檢驗室照片(附件四)。
  (五)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登記證影本。
  (六)近三年該單位考評成績證明等影本。
  (七)申請設置快速農藥殘留生化檢驗設備(含耗材)估價單乙份。
  (八)以上資料各乙份,影本必須蓋上「與正本相符」字樣及單位印信
        或負責人印章。

六、審查程序、補助順序說明如下:
  (一)初審,申請資料作初步審查,包含計畫書、申請單位條件、檢驗
        人員設置、檢驗室,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文件不齊全者,
        應於接獲本府通知之日起十日內補正,逾期不予受理。
  (二)複審,成立審查委員,審核計畫書及相關資料,經複審六十九分
        (含)以下者不列入補助對象,七十分(含)以上簽請列入補助
        對象。
  (三)補助優先順序,尚未設立檢驗站之鄉(鎮、市)為優先補助,僅
        設立一站檢驗站之鄉(鎮、市)為第二順位,非屬前述補助順序
        ,應併計畫書中敘明具體理由,經本府同意後補助。

八、考核作業如下:
  (一)每月十日前繳交前一個月檢驗報告,送本府備查核。
  (二)凡中斷檢驗工作及未繳交月報表達連續三個月者,經通知未改善
        或提出說明及改進方式,情節嚴重者本府得追回補助款。

九、設置檢驗人員作業如下:
  (一)必須接受相關培訓課程,且自行付費參加訓練。
  (二)申請補助時應提供參加培訓人員至少一人,結業應取得培訓合格
        證書並將合格證書影本送本府備查。
  (三)申請單位必須派遣實際操作檢驗人員參加。
  (四)檢驗人員如有職務或人事異動,應填妥新檢驗人員資料,送本府
        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