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農產品外銷倍增及產業升級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雲林縣政府府農銷一字第1052503123號函修正發布 第1點、第3點、第5點至第8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雲林縣 / 農林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雲林縣農業生產競爭力,調整農
    業產業結構,促進農產品出口與獎勵農產品加工,促進農產品產業升
    級,特訂定本要點。

三、補助類別如下:
  (一)產業升級部分:補助種類以本縣各項農產品產銷與加工為優先,
        以促進農產品產業升級,整合地方特色農業,創造地區農業特色
        與競爭優勢。
  (二)農產品外銷倍增部分:以補助本縣已具出口能力之農民團體,以
        拓大農產品外銷產能並創造外匯,增加本縣農產品國際競爭力。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農民團體:
        1.計畫書(詳如附件一)及社(場)登記證。
        2.工廠登記文件(無者免附)。
        3.近三年社務考評成績等。
        4.申請補助項目為固定設施者,並附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地籍謄
          本及設置場所須取得土地及加工廠(場)房建築合法使用或先
          行依法申請變更或容許使用,且符合用地編定用途或與原核定
          興業計畫書內容相符。興建所需土地,其產權應為農民團體所
          有或取得合法使用權。
        5.申請外銷設備補助者另需檢附前一年經濟部國貿局提供前一年
          出口值,按「農作物」、「漁業」、「畜牧業」、「花卉」四
          大類別內容之海關通關統計資料、出口作物種類、數量、出口
          產值統計表等(本要點補助基準不包括以國外原料為主之加工
          產品之外銷價值),上列文件備齊後送本府審查。
        6.檢附足資證明其運銷或加工實績、配合政府政策之實績文件。
  (二)產銷班:
        1.計畫書。
        2.工廠登記文件(無者免附)。
        3.申請補助項目為固定設施者,並附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地籍謄
          本及相關土地、廠房合法使用證明等。
        4.檢附足資證明其運銷或加工實績、配合政府政策之實績文件。
        5.送所屬輔導單位(農會、公所、社場等),各輔導單位於受理
          申請案件後應即就該團體之運作實績、年度內是否有接受其他
          單位補助設備及所請需求設備辦理審查作業,依附件內容擬具
          單位初審意見表(詳如附件二)後,彙送本府辦理複審。

六、審查程序如下:
  (一)各農業團體提報之計畫,經本府組成審查小組就各提送計畫及相
        關資料實質審核後(如附件三),依評分擇優排序,循行政程序
        核定。計畫經審查同分者,以加工、出口產值或數量高者優先補
        助。
  (二)參與政府政策推動(如農民大學)或活動參與(如國內外食品展
        )等證明文件將納入評審加分參考之用。
  (三)出口設備評分項目中,若曾參加本府三年內之國外促銷計畫之農
        民團體,可檢附促銷活動期間及後續訂單業績、促銷產品外銷實
        績等執行成果,納入補助審查加分之參考。
    前項第一款審查小組其組成及人數,由本府農業處簽經縣長核定後組
    成。

七、補助原則如下:
  (一)申請補助案件採競爭型計畫,依公平、公正、公開評選方式擇優
        補助辦理,並依本縣區域別,分為六個計畫區(如附件四),每
        計畫區內以補助五個農業團體為原則。
  (二)參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主管計畫補助基準,計畫內各項農
        產運銷加工設施之補助額度以不超過二分之一為原則,集貨場、
        冷凍(藏)庫、運輸車輛、堆高機及輸送機等,參考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農糧署主管計畫補助基準,以不超過該項目每坪或每輛最
        高補助額度辦理。
  (三)補助額度依預算額度及評分高低順序納入考量補助,並循行政程
        序簽核,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為上限。
  (四)對於經核定之計畫,受補助各單位倘認為配合款太高,得放棄補
        助。

八、其他注意事項如下:
  (一)以上補助項目售價申報應確實訪價編列預算,並參照政府採購法
        經公平、公正、公開之程序辦理採購事宜,非依程序辦理及補助
        項目售價申報不實者,雖已採購設備,本府得不予核撥補助經費
        ,不足經費由各申請單位自籌,亦不得作為求償損失之依據。
  (二)申請本計畫補助所購置之農產運銷加工設施須為新品,並須檢附
        統一發票(正本)、出廠證明(正本影印留存後歸還)、經費分
        攤明細表、財務登記表、驗收紀錄表,驗收不合格者,不予補助
        。
  (三)採購完成後,補助之設備機具由各受補助單位自行驗收。驗收完
        成後應於該設備顯眼處黏貼「農業首都標章」及標示「各年度雲
        林縣農業發展安定基金補助」等字樣,並將上開(二)檢附資料
        及成果照片(含另製光碟)暨原始支出憑證(含農業機械使用證
        影本,不用申請者免附)、收據等資料(附件五)送本府審核,
        俾憑核撥補助款。
  (四)所補助設施(備)應列單位財產(保管財產登記表如附件六),
        非經本府書面同意,不得變賣、轉移、設定處分,本府將定期查
        核(補助計畫考核表如附件七),受補助單位不得拒絕。未依規
        定辦理者除應追回補助款外,將公告違規單位五年內不得再提請
        本府任何補助,情節嚴重時得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五)申請農產運銷加工設施補助之單位,經查如有虛報、套購或因故
        退貨、轉移他用者,不予補助,如已獲補助應無條件退回所請領
        之補助款,並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六)相關補助資料至少應留存十年,以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