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審查小組組成
(一)本局行政初審通過後,應擇期召開「新吉工業區未完成使用認
定審查小組」會議(下稱本會議),辦理使用情形認定及審查
作業,並邀同相關機關實地會勘。本小組置委員五人,其中一
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皆由本局局長指派之簡任級以
上之人員兼任;其餘委員,且視個案所需領域遴選建築、工程
、都市計畫、環保或相關領域學術或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三人
擔任。
(二)本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中之外聘
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始得開會
;其決議需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
第一項第一款專家學者應具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
(一)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院講師職務以上,講授
建築、土木工程、都市計畫或環保相關專門學科二年以上之人
員。
(二)現任行政機關工業行政、土木工程、結構工程、建築工程、都
市計畫、環保等職系簡任以上之公務人員。
(三)具有與本審查小組任務相關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並有二年
以上實務經驗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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