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新吉工業區產業用地未完成使用限期改善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南市經區字第1101528338A 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通用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審查小組組成
    (一)本局行政初審通過後,應擇期召開「新吉工業區未完成使用認
          定審查小組」會議(下稱本會議),辦理使用情形認定及審查
          作業,並邀同相關機關實地會勘。本小組置委員五人,其中一
          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皆由本局局長指派之簡任級以
          上之人員兼任;其餘委員,且視個案所需領域遴選建築、工程
          、都市計畫、環保或相關領域學術或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三人
          擔任。
    (二)本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中之外聘
          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始得開會
          ;其決議需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
    第一項第一款專家學者應具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
    (一)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院講師職務以上,講授
          建築、土木工程、都市計畫或環保相關專門學科二年以上之人
          員。
    (二)現任行政機關工業行政、土木工程、結構工程、建築工程、都
          市計畫、環保等職系簡任以上之公務人員。
    (三)具有與本審查小組任務相關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並有二年
          以上實務經驗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