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水利局用戶申請接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作業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臺南市政府水利局南市水污工字第1050132919號函 修正發布第1點至第3點、第6點、第7點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建設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臺南市政府水利局為受理用戶申請各項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整
    建或維護及既有房屋等接入污水下水道系統,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本作業須知所稱之管理機關:為水利局(以下簡稱為本局)。

三、本作業須知實施區域為臺南市用戶排水設備設置審查地區。
    用戶區分為一般用戶及事業用戶。
    現階段事業用戶先以依「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第55業別(
    醫院、醫事機構)、第57業別【餐飲業、觀光(飯店)】及其他符合
    公共污水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且經本局核可者之事業用
    戶及規模達專用下水道用戶、新建大樓及建築群符合專用下水道規定
    者。

六、申請流程:
    (一)用戶提送申請書。
    (二)辦理場勘(管線會勘)。
    (三)辦理原則:
          1.經本局辦理現勘後,確認可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者,倘該工
            區範圍有污水下水道工程施作時,該工程得經評估符合水理
            計算並無影響排水且應依上述第五條各項文件申請之原則下
            ,納入在建工程施作。惟相關污水下水道管線施作作業時間
            應配合該在建工程期程辦理,倘無相關在建工程施作,則錄
            案辦理並先由本局指定用戶排水設備設置位置,俾利後續接
            管。
          2.前項用戶倘因急迫需要先行施作時,可採自費方式辦理或委
            由本局代辦,惟採本局代辦方式者,如因代辦過程遭遇管線
            障礙等非屬本局因素致無法如期施作完成,其衍生之損害責
            任不得歸責於本局,用戶亦不可因此究責本局。惟本局應提
            供相關協助。
          3.用戶可委由本局代辦相關設計預算書圖,亦可自行提送相關
            設計預算書圖至本局審查,惟採本局代辦者,俟用戶將代辦
            費用繳入水利局專戶後,本局始依本辦法規定協助辦理施工
            接入。
          4.用戶申請接入污水下水道系統時,倘公共管線已到達但距離
            住戶端仍有相當距離,且本局評估該污水下水道管線佈設非
            屬供特定住戶使用或符合公眾利益者,得向本局申請延管,
            本局並應將管線佈設至用戶基地前或本局指定接入點,俾利
            用戶申請接入。
          5.倘用戶未經申請核可即擅自施工,除逕依下水道法相關規定
            罰則辦理外,並限期補正申請程序。

七、施工查核點:
    (一)施工前:由本局會同辦理現勘,確認接入點位置及既設人孔(
          陰井)設施現況。
    (二)施工中:用戶施作管線接入既設人孔(陰井)時,應於開挖管
          溝回填前,經本局現場確認管線銜接無誤及依用戶排水設備施
          作規範施作後,方得進行現場回填作業,否則本局得要求開挖
          檢查,用戶不得異議並應負擔相關費用。
    (三)竣工後:採自費施工者,應符合「用戶排水設備設置申請」規
          定辦理現場用戶竣工試水程序,同時道路之挖掘亦應符合「臺
          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規定。並經查驗核可後,始得向
          工務局申請使用執照。
    (四)保固金:採自費施工者,應繳交經本局核准工程施工預算金額
          之50%做為保固金,期滿後依規定退還。
    (五)保固期:
          1.竣工後,於道路主管機關接管後,應負三年之保固責任。
          2.保固期內發現之瑕疵,由採自費施工者於本局通知改善日起 
            1 週內無條件改善完成。逾期不為改正者,本局得逕為動用
            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不足時向採自費施工者追償。
          3.本局得於保固期間及期滿前,通知採自費施工者會同勘查保
            固事項,俟無待解決事項後,依規定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