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公園綠地認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1080352787A號令修正發布 第4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第四條
認養者應負責事項如下:
一、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並接受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之督導。
二、公園綠地內環境清潔。
三、公園綠地設施損壞、草木修剪、扶正、移(補)植及病害之通報。
四、公園綠地內違法行為之通報。
五、登革熱等傳染疫期間應加強巡查,必要時應通報管理機關協助。
六、其他記載於認養契約之工作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