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認養者應負責事項如下: 一、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並接受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之督導。 二、公園綠地內環境清潔。 三、公園綠地設施損壞、草木修剪、扶正、移(補)植及病害之通報。 四、公園綠地內違法行為之通報。 五、登革熱等傳染疫期間應加強巡查,必要時應通報管理機關協助。 六、其他記載於認養契約之工作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