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南市工養一字第 1081368725號 函修正發布第5點,並自108年11月18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五、檢測頻率如下:
  (一)定期檢測:新建橋梁應於完工使用後二年內進行第一次定期檢測
        。嗣於二年內應再為定期檢測。
  (二)特別檢測:於重大事故、災害發生後、巡查發現異狀或本局認為
        必要時辦理之。
    特殊、複合式或超長橋梁之檢測頻率得依橋梁特性另訂之。
    第一項檢測成果資料須上傳輸入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臺灣地區橋梁管理
    資訊系統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