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各區公所工程品質督導小組績效考核及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臺南市政府府工採字第107122837號函修正發布第 2點、第4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各公所應設工程督導小組(以下簡稱督導小組),督導所屬辦理採購
    金額為公告金額以上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及進度等事項。

四、督導小組之督導項目如下:
  (一)監造單位之監造組織、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之審查作業程序、材
        料設備抽驗與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
        統等監造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缺失改善追蹤及施工進度監督之
        執行情形。
  (二)承攬廠商之品管組織、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
        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
        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品質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施工
        進度管理、趕工計畫等之執行情形。
  (三)各項施工作業、環境保護、工地職業安全衛生、交通維持、汛期
        防災等執行情形。
  (四)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技師、監造人員,承攬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
        、工地主任或工地負責人、品管人員及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執行職
        務時,有無違背相關法令及契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