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公所應設工程督導小組(以下簡稱督導小組),督導所屬辦理採購
金額為公告金額以上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及進度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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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督導小組之督導項目如下:
(一)監造單位之監造組織、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之審查作業程序、材
料設備抽驗與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
統等監造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缺失改善追蹤及施工進度監督之
執行情形。
(二)承攬廠商之品管組織、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
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
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品質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施工
進度管理、趕工計畫等之執行情形。
(三)各項施工作業、環境保護、工地職業安全衛生、交通維持、汛期
防災等執行情形。
(四)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技師、監造人員,承攬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
、工地主任或工地負責人、品管人員及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執行職
務時,有無違背相關法令及契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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