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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95年1月30日高雄縣政府九十五府法一字第0950019485號令修正 公布第 6條條文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衛生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3年2月15日高雄縣政府九十三府法二字第0930000622號令制定 公布全文22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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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5年1月30日高雄縣政府九十五府法一字第0950019485號令修正 公布第 6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六條
加水站場所應置衛生管理人員,該員每三年須參加主管機關舉辦之講習 至少一次,並取得證明文件。 前項衛生管理人員,應負責加水站場所之衛生管理,其管理場所以在同 一鄉(鎮、市)三處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