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本府應於申請人接獲審查結果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申請人限 期繳款簽約或無息退還原繳保證金。申請人於本府審查通過後放棄 承租者沒收原繳保證金三分之一,環保署審查通過後放棄承租或未 依規定期限繳款、簽約及公證者,其原繳保證金不予退還,解繳縣 庫,並取消其承租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