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政府南區環保科技園區實驗廠房出租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高雄縣政府府環四字第 0950211095號公告修正發布 第17點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環保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十七、本府應於申請人接獲審查結果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申請人限
      期繳款簽約或無息退還原繳保證金。申請人於本府審查通過後放棄
      承租者沒收原繳保證金三分之一,環保署審查通過後放棄承租或未
      依規定期限繳款、簽約及公證者,其原繳保證金不予退還,解繳縣
      庫,並取消其承租資格。